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是如何处理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如果遇上难以解决的财税问题,可以找东莞市顺景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为您的创业路保驾护航!
东莞市顺景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李会计师,15818477527(微信同号)
15818477527
15818477527
564784270@qq.com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岳范山大道北一巷一号二楼
东莞市顺景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6026534号 技术支持:牛商股份 百度统计